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23民初1975号之一
原告:如东骏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东骏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骏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骏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费3757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77元,由如东骏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