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付,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