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385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宏福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5P1A。
法定代表人:李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龙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景燕
书 记 员 凌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