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49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宇,云南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鸿福商业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农村居民,原籍四川省阆中市,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