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民初1320号
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男,1972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稳,男,1963年10月22日生。
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稳不在指定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艳丽
审判员  韩伟周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