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民初5596号
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男,1972年8月13日生。系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稳,男,1963年10月22日生。
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煤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艳丽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