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建区宏达建材经销部、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新建区宏达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厚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2L26902160C。
经营者:邹桂莲,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丰林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88GUM8E。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B栋B3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建区宏达建材经销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赣011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70784.29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9月26日未执行到位1370784.29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新建区宏达建材经销部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