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民初267号
原告: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5-1)。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
被告:***山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罗坪镇长水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7Y75EXN。
法定代表人:卢咸锋。
被告:***,男,1951年10月27日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且其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