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民初267号
原告: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5-1)。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
被告:***山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罗坪镇长水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7Y75EXN。
法定代表人:卢咸锋。
被告:***,男,1951年10月27日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且其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