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宋溪镇田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61079257X。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802CG23。
负责人:张小阳。
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B栋B3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1)赣0423民初33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423民初3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丽娜
审判员 游高华
审判员 潘晓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