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248号
申请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宋溪镇田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61079257X。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虎,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802CG23。
负责人:张小阳。
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金旺角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33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