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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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4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
申请执行人:胡知贵,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建兴苑C座C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
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等本金3539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37790元、诉讼费19000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截至2021年9月2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等,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41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赵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