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89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县人,经商,住**县。
委托代理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君,江西一博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802CG23。
负责人:张小阳,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生楼B栋B3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5-1)。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城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城产业园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雪芳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89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县人,经商,住**县。
委托代理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君,江西一博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802CG23。
负责人:张小阳,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生楼B栋B3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7758116Y(5-1)。
法定代表人:邓居椿,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城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城产业园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