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720号之一
反诉原告: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甫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2018年2月26日,被告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6月27日,反诉原告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