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4275号
原告:***,男,1965年03月0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马东。
被告:上海洪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0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张义杰,男,199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上列当事人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陆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