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627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表78951259-8。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嘉塘公路****号20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100002018029740。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627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任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成华支行有储蓄存款,遂依法冻结其在该行账户内的存款。而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将案款1607860.58元及案件受理费19270.00元和申请执行费18479.00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已将该案款1607860.58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洪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6)云0627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游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