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特57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丽景苑39号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讯公司)申请撤销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第136-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联讯公司称:我公司提供的明细表说明***2018年3月份报酬为2250元,我公司多次电话联系***领取,但***于2018年3月30日以特快专递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拒不到单位领取。根据我公司提交的明细表,***月工资从未达到3500元的标准,仲裁仅凭***单方主张认定工资数额,而未采纳我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否定了法定证据的适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第13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3月份劳动报酬3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联讯公司对于被申请人*西双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的异议属于对事实问题的争议,对事实问题的争议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双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的证据材料由联讯公司掌握管理,在联讯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形下,仲裁依据证据规则认定郑西双工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联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胡晓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