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3民初2601号
原告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丽景苑39号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尹超。
本院受理原告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尹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尹超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追偿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尹超住所地在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胡官村169号,由身份证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证,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移送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