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2执416-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尹超,男性,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尹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尹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联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