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243号
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六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9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9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四页倒数第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梁丽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