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304号
申请人: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中段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朋,山东宸合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山东宸合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是由“山东省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改制而来,2007年11月15日,原山东省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向泰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提报《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并获得批准。该方案第六条规定“公司全部净资产折合成20312517股,按一元一股的比例,按照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岗位、职务、贡献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平衡后量化到个人,确定每个人在公司的股权比例。”2007年11月21日山东省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通过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决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确认并通过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其中,原告持股比例5%,分配到的净资产1015626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原告以货币出资310000元,以所得净资产1015626元中的731000元作为实物出资,剩余所得净资产284626元,应由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但是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与会各股东约定该差额部分作为企业负债,计入公司其他应付款,并以本次《股东会决议》对原告的债权予以确认。2008年2月15日,原告办理了出资资产“产权转移交接”手续,同时各股东签署了第一次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章程明确记载了原告的出资额为104.1万元,其中净资产出资731000元,货币出资310000元,出资时间为2008年3月6日前。2008年3月6日,原告将310000元货币出资款存入被告验资账户,同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上述出资额、计入其他应付款部分的负债进行了审验并确认。至此,原告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和净资产交付行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由于对公司管理制度上的分歧,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离开公司,后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股份转让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基于此,原告丧失对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任,且公司连续11年没有分红,被告行为使原告深感不安。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向被告邮寄“催款函”,要求被告偿还285626元及利息,被告未予答复,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462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位于,属于泰安市岱岳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住所地为泰安市长城路中段96号,被告提交的社区证明证实被告的办公场所位于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东社区,即被告住所地位于泰安市岱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将本案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胜拓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