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烟台东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烟台东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申字第1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徐卫,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东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迎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喜民,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烟台东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的是***为东港公司提供专业性工作,而不是具有相应的“工作资质”,没有资质证书,只要具有相应技能同样能够完成《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的工作。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东港公司提交意见称:因***不能提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质证书,因而不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东港公司为***无偿提供商品住宅楼一套的约定,是以***在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程预决算工作满十年为前提条件的,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赠与民事行为,因***未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十年,解除合同的责任应由***负担,***主*涉案房屋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东港公司与***签订《合同书》的目的系招用***到东港公司从事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及工程预决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华夏公司到东港公司工作,应在6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所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变更至东港公司名下。***在原审中自认其在东港公司从事的工作应当需要工程造价资质证书,但其未能提交其职业资格证书,且在证书登记情况没有变更也没有另行考取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以东港公司的名义从事工程预决算工作违背法律规定,因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芝民劳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于2007年2月13日解除,解除合同的原因系***不能提供与其工作相对应的职业资质证书,导致合同不能合法履行。***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东港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亦未提交足以反驳(2007)芝民劳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相反证据。按照《合同书》第六条的约定,***在履行合同中构成违约,应承担因其过错给东港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再行要求东港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涉案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决判令***腾退房屋,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蔚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