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运盐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梁永才,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振兴东街唐尧世家小区5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142731196411040318。
被执行人山西中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振兴东街环保小区居民,身份证号14273119421105031X。
本院在执行梁永才申请执行山西中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81316元及利息(利息按8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1年9月20日算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
执行员张峰
执行员***
二〇一四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