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802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中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中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山西中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张鹏程代理审判员张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