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财保26号
申请人:丹东金信琪经贸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宝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丹东金信琪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宝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总计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丹东金信琪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宝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总计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丹东金信琪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