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69号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被告: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卖方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为买方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110kv总降一次设备及中性点产品。同时约定产生纠纷之后如不能协商解决,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东平中联美景水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