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3671号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郝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