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某某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辽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1789号 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铁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辽***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原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28元,退回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