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1789号
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铁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辽***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原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28元,退回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