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银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开发***科技园内天宇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天津银泽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泰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属于行使其自身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