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9232号
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