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271民初2241号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计162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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