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博薇雅培训有限公司与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1064号
原告:青海博薇雅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7RJC5Q,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3103Q(1-2),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殷海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博薇雅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青海博薇雅培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博薇雅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元,由原告青海博薇雅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时海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