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孟村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30民再4号
原审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
负责人***,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身份证号:132931196705191516。
住所地:孟村县宋庄子乡***。
原审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海廷,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50号。
组织机构代码:71040310-3。
原审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瑞华建材租赁站诉原审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孟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院长李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高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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