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21民初23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茶卡制盐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功旺诉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茶卡制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7月23日,原告*功旺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茶卡制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梁功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海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茶卡制盐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8元,减半收取5434元,由原告梁功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