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照与**、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7857号
原告**照,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8号楼东1单元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32261487。
法定代表人李红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彭永恒。
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审理原告**照诉被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照2019年0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