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文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3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哲,男,汉族,1996年10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飞,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8号楼东1单元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杰。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
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8078872B。
负责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文哲、原审被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5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5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