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05民初33346号
原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8号楼东1单元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32261487。
法定代表人李红杰。
委托代理人王西利、程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张国勇。
委托代理人邱振东,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威、王西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邱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3月29日,邱培杰驾驶车牌号为豫A×××××车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向××西运输途中与正后方同向而行的刘小岗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车相撞,造成豫A×××××车辆严重损毁和该车驾驶员刘小岗死亡的事故。2018年6月12日经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接警证明》显示,该事故主要是由于豫A×××××车辆在行驶途中刹车失灵车身后溜造成的。豫A×××××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交强险保单号805072017410111019137,商业险保单号805112017410111021667,事发当晚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已派查勘员至现场。事故发生后,豫A×××××车辆有关人员积极安抚死者家属,截止本案起诉之日已向死者家属垫付共计51万元赔偿款。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协商无果。为保障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三者车人伤死亡赔偿金591157.2元,丧葬费250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8445.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54616.6元;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告至今没有收到肇事司机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合法上路,根据被告的免赔条款第24至26条规定,被保险人无法出示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免赔,并且原告提供的不是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而是接警记录,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所以被告对于不能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不能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9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卫生院、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共同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主要载明刘小岗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2018年5月17日,和庄镇派出所出具刘小岗户籍注销证明。
2018年3月31日,张虹彩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车号豫A×××××于2018年3月29日晚在郑州市××区前程大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向××西消纳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前期赔偿款¥21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圆整。该款项从最终赔偿款中扣除。
2018年4月18日,张虹彩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车号豫A×××××于2018年3月29日晚在郑州市××区前程大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向××西消纳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前期赔偿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该款项从最终赔偿款中扣除。
2018年4月23日,新郑市公安局和庄派出所、新郑市和庄镇尹庄村民委员会、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我村村民:刘俊民410123196306205716、刘海芹410123196307165728、刘小岗、张虹彩412825198911151543、张晨曦410184200608010342居住于新郑市××路××号“正商红溪谷”社区56号楼1单元2702号房自2016年7月份之前整体搬迁到“正商红溪谷”社区,原村庄拆迁完毕。
2018年4月26日,河南省公安厅印发的《户口本》主要载明:刘俊民系刘小岗父亲,出生日期1963年6月20日;刘海芹系刘小岗母亲,出生日期1963年7月16日;张晨曦系刘小岗女儿,出生日期2006年8月1日。
2018年5月7日,张虹彩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车号豫A×××××于2018年3月29日晚在郑州市××区前程大道与航海路交叉口向××西消纳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前期赔偿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该款项从最终赔偿款中扣除。
2018年6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接警证明》,载明:2018年3月29日21时19分,我分局接市局110电话指令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道与航海路向南××西有两辆后八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后车驾驶员被困在车里不清醒,已拨打119和120”。接警后我局民警及时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经查:2018年3月29日20时许,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道与航海路向南××西,邱培杰(身份证号)驾驶车牌号为豫A×××××货车装载土后在运输途中因刹车失灵,制动无效车身后溜与正后方相向而行的车牌号为豫A×××××车辆相撞,造成后方车辆损坏和驾驶员受伤,后该车驾驶员刘小岗(身份证号码)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6月26日,新郑市和庄镇尹庄村民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我尹庄村“红溪谷”社区居民,刘俊民410123196306205716与刘海芹410123196307165728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共有子女,分别是长子刘小岗,次子刘帅410184198702285633。刘小岗与张虹彩412825198911151543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儿张晨曦410184200608010342。
另查明,原告为豫A×××××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再查明,2010年6月17日刘小岗与张虹彩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豫A×××××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责险,原、被告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豫A×××××号刹车失灵溜车,造成后方豫A×××××车辆损坏和驾驶员刘小岗死亡。对于受害人刘小岗的损失,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达到591157.2元(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9557.86元/年×20年)。现原告已赔付刘小岗家属51万元,该金额未超出受害人刘小岗的损失和保险赔偿限额,被告应予以赔偿。对于受害人刘小岗的其他损失,其家属可以另案主张。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1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2元,减半收取7146元,由原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9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