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4489号
申请人:***,男性,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8号楼东一单元。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国控广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航空港区薛店镇薛港大道东侧。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控广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控广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4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