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500号
申请人:沈阳凯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6—1甲号(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46246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1号楼B栋2**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761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1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655331039。
法定代表人:李晓燚。
被申请人: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贸区)旷世国际大厦2—1204(天津信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0JXPX8。
法定代表人:**月。
申请人沈阳凯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合置业有限公司、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凯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1,333.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凯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1,333.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