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杰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6331号
原告:天津杰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发安路57号。
法定代理人:周应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糖房胡同8号3号楼二层2031室。
法定代理人:李东。
原告天津杰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天津杰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小米移动互联网产业园”项目提供龙骨石膏板及配件等。原告根据被告的实际需求供货至2019年4月,实际供货金额为1057320元。上述货物均按照被告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并早已实际使用。2018年9月29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9月3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付款300000元、500000元、130000元,尚欠12732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告,但是直至起诉时,被告仍未支付欠付货款,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2732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第九条第4项约定:“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经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原告自述约定管辖条款仅是套用模板,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南开区,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签订地等与南开区有实际联系,故原、被告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尹晴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