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43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艳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