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东华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财保140号
申请人:***,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东华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15869467088。
法定代表人:李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糖房胡同8号3号楼二层2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240654P。
法定代表人:李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东,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糖房胡同8号3号楼二层2031室。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东华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东名下价值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东华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东名下价值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