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65477号 原告: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东口路北A座二层ZB-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铁医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医院职工。 第三人: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糖房胡同8号3号楼二层20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告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恒公司)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以下简称世纪坛医院)、第三人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被告世纪坛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东华绿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纪坛医院向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18310.05元;2、诉讼费由世纪坛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5日,我公司借用东华绿源公司的名义与世纪坛医院洽商并签订《彩钢复合板箱式临时建筑供货及安装项目合同》,约定由我公司负责临时箱房的设计、勘测、清理、混凝土地基、集装箱模块房制作、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建筑内强弱电、上水、下水安装,合同暂定金额为3066021.12元。2018年6月20日,我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挂靠与东华绿源公司签订了《北京东华绿源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承包责任合同》,约定东华绿源公司收取项目工程款的3%作为管理费,项目应缴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由我公司承担,由我公司自主负责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经营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进驻现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世纪坛医院根据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进度款2452816.9元。2018年8月2日,我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并经世纪坛医院验收合格。2019年3月22日,世纪坛医院将涉案项目结算资料报送北京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算。2021年9月23日,经审核做出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2971126.39元。此后,我公司多次向世纪坛医院请求付款,但均以需要走流程为由拒绝付款。我公司在世纪坛医院有多个项目,使用的相同施工人员,世纪坛医院从始至终都是知道我公司借用东华绿源公司名义施工。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世纪坛医院辩称,我公司和艺恒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同意艺恒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医院是和东华绿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分包。我医院一直认为是在和东华绿源公司履行合同,不知道艺恒公司。本项目审计金额2971126.39元,已支付金额为2452816.34元,对于未付部分我医院一直要给东华绿源公司付款,但是东华绿源公司一直没有开具发票,所以我医院无法付款。 东华绿源公司述称,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艺恒公司,我公司没有参与项目施工,我公司对审定金额和已付金额都无异议,同意世纪坛医院直接将款项支付给艺恒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世纪坛医院(甲方)与东华绿源公司(乙方)签订《彩钢复合板箱式临时建筑供货及安装项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箱房,合同标的为彩钢复合板箱式房供货及安装。合同最终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箱房安装完工后,按实际验收或使用的数量进行项目结算。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0%,箱房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至合同价的80%,待工程结算外审计后,按审计结果支付到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乙方提供自箱房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的保修服务,保修期内,属乙方箱房质量问题的,乙方予以无偿维修。合同第九条乙方责任约定,乙方不得将工程再分包,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且再分包部分出现的任何责任及费用甲方均不予承认。 施工过程中,世纪坛医院向东华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452816.34元。艺恒公司主张其与东华绿源公司为挂靠关系,为此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东华绿源公司(发包人)与艺恒公司(承包人)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项目承包责任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彩钢复合板箱式临时建筑供货及安装项目承包给艺恒公司,并由艺恒公司负责组建项目部,并全权代表项目部进行施工及经营管理,在东华绿源公司授权范围内自主从事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等全部经营活动,负责独立经济核算,并承担东华绿源公司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东华绿源公司收取本项目工程款的3%作为公司管理费。证据2、委托付款函、艺恒公司财务人员与东华绿源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东华绿源公司将收到的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后已全部按照艺恒公司指示支付给了供货商。世纪坛医院对证据1不予认可,对证据2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其无关。 2021年9月23日,北京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彩钢复合板箱式临时建筑供货及安装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2971126.39元。审核报告中的基本建设结算工程审核定案表,施工单位处加***绿源公司公章,以及**签字,另在工程量价核对记录表中施工单位处亦有**签字。艺恒公司另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一份,其中施工单位处加***绿源公司公章,以及**签字,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2日。艺恒公司称**系其单位员工,为此提交**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显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单位为艺恒公司。世纪坛医院对审核报告和验收记录均予以认可,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表示不清楚,且与本案无关。 艺恒公司主张其公司此前为世纪坛医院多个项目提供施工服务,世纪坛医院明知本案工程系艺恒公司实际施工,为此提交其他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六份。世纪坛医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东华绿源公司对艺恒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认可。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艺恒公司主张其与东华绿源公司为挂靠关系,其公司为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世纪坛医院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艺恒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东华绿源公司与艺恒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项目承包合同,但合同约定艺恒公司负责组建项目部并全权代表项目部进行施工及经营管理,同时审核报告和验收记录中施工单位处的签字人**为艺恒公司工作人员,结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东华绿源公司属于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内部承包方式变相允许艺恒公司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符合挂靠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8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现艺恒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世纪坛医院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世纪坛医院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8310.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3元(北京市艺恒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