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7948号
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社区北环大道1028号银湖蓝山3号楼2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05号4栋2**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办事处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