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2686号
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社区北环大道1028号银湖蓝山3号楼2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办事处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05号4栋2**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欣达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