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恩施办事点地址恩施市凤凰上居31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79059496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高新区硒谷路米***工业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4501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上诉人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12元,减半收取19806元,由上诉人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9.5元,由**负担1559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