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首市南岳高级中学,住所地石首市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石首市南岳高级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首市南岳高级中学立即支付申请人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5000元及利息33000元,支付损失411477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石首市南岳高级中学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10日书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