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342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110454815。
被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被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办事处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79059496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0201610598281。
第三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