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682执恢47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曾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17)苏0682执593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利息512407.99元,案件受理费315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40元,执行费7898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执行到被执行人***罚息20288.1元及案件受理费31586元、执行费7898元。被执行人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缴纳了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的借期内利息67410元、截止2016年2月1日止的复利3755.24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的复利55888.28元、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的罚息169155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的罚息余额206511.9元(226800元-2028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40元,合计508560.42元。除执行费7898元外余款560434.52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港商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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