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10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1)苏0682破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