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109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白下区欧蒙达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经营者:**慧。
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白下区欧蒙达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1)苏0682破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